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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谁是法律洼地?

imtoken国际版 2023-04-28 06:26:05

一、美国

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比较复杂,没有统一清晰的认识。不同的监管机构可能会对不同的数字货币做出不同的表征,将其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有一种“人人都想管理”的情况。

美国财政部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货币,因此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都必须向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申请 MSB 牌照(Money Service Business)。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认为比特币期货是一种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推出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

国家对区块链虚拟币政策

美国国税局 (IRS) 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财产而非货币。它将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征收增值税,并成立专门打击虚拟货币交易逃税的团队。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看到 ICO 市场的火爆后认为,一些能够通过 Howey 测试的虚拟货币 ICO 是证券发行,需要在 SEC 注册并受《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监督。

所谓的 Howey 测试是美国法院早在 1946 年(SEC v. Howey)的判决中使用的标准,用于确定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具体标准包括:(1)是不是钱?(钱)投资;(2)投资是否期望产生利润;(3)投资是否针对特定的业务(普通企业),即是否有项目方;(4)收益是来自发行人的努力还是第三方的努力。

在这四个标准中,“金钱”标准不断扩大。2013 年,美国一家法院裁定比特币具有金钱的属性(SEC v. Trendon T. Shavers & Bitcoin Sav. & Tr.)。因此,即使是只吸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融资的 ICO,也很可能被 SEC 视为证券发行,并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二、新加坡

国家对区块链虚拟币政策

2017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数字代币发行指南》,指出如果数字代币被认定为应受新加坡证券法监管的产品(即资本市场产品) ),数字代币的销售或发行需要遵守现有的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案(SFA,Security Future Act)。与美国对证券的定义可以“包罗万象”不同,新加坡对“资本市场产品”的定义相对狭隘。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 2 条国家对区块链虚拟币政策,“资本市场产品”是指证券、期货合约、外汇交易(包括杠杆交易)的合约和安排,MAS特别指定的金融产品。换言之,大部分虚拟货币将被认定为非资本市场产品。此外,MAS 实质上为主要是非资本市场产品的虚拟货币发行项目开了绿灯。

2018 年 9 月 19 日,在 CoinDesk 共识大会新加坡站,MAS 金融科技与创新集团技术基础设施办公室(TIO)主任 Damien Pang 表示,MAS 目前将代币分为三类:应用代币、支付令牌令牌和安全令牌。在监管方面,MAS 不打算对应用代币进行监管,但对于支付代币,MAS 预计会制定支付服务法案,以应用具有存储和支付价值的代币。至于证券型代币,适用现有的证券期货法 (SFA)。

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议会审议通过了《支付服务法》,明确了支付代币业务的监管。该法案规定,虚拟货币交易所、场外交易平台、钱包等属于支付代币服务提供者,需符合相关反洗钱规定并申请相应牌照。

三、日本

2017 年 4 月 1 日,日本《支付服务修正法》生效,将虚拟货币纳入立法层面的监管。部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得到官方认可,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受到监管。在该法案中,虚拟货币被定义为“通过电子系统处理的法定货币中的财产价值,可用于在不同实体之间转移支付或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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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日本修订了《支付服务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将原来的“虚拟货币”改为“加密资产”。加密货币兑换机构必须是在金融服务部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后,必须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披露、资产分离管理(自有资产与用户资产分离管理)、定期报送业务报告等义务。

对于ICO行为国家对区块链虚拟币政策,如果发行的代币被认为具有证券性质,即所谓的投资性ICO,将被纳入《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的强力监管,需要进行各种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发行人还应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规范广告和销售行为。2019年9月,日本金融厅下属的数字货币兑换行业协会颁布了《新币发行相关规定》和《新币发行相关规定指南》,对数字货币交易所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总的来说,日本对数字货币行业的合规要求很高,项目融资难、交易难。因此,虽然日本在修法后并未否认 ICO 的合法性,但实际上长期以来很少有项目发行。成功。

四、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比特币合法化的国家。但德国并未颁布虚拟货币专门法,而是根据数字货币的业务场景和应用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型进行差异化监管,即将虚拟货币纳入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分类监管。

2013 年 8 月,德国财政部在回应自民党房地产专家弗兰克·舍弗勒 (Frank Schaeffler) 的询问时表示,它已正式承认比特币为“货币单位”和“私人资产”。(私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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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发布《区块链技术监管报告》,将数字货币分为三类:

一种是Payment Tokens,类似于比特币,是指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或价值转移的手段,其本身没有价值,仅作为支付手段进行清算或计费功能。如果在商品交易中使用支付代币进行支付,或者搭建了代币交易平台,则必须根据德国银行法向德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提交申请。同时,作为金融工具提供商,还受德国反洗钱法的约束,需要遵守以下四项规定:一是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二是落实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保存制度措施;第三,建立健全内部反洗钱控制制度;四是建立并实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二是Security Tokens,包括股权通证和其他资本通证,其持有者拥有特定资产、股权和债务工具的所有权,并向投资者承诺未来的公司收益或利润。功能类似于证券、债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品。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第 2 条第 1 款,一类虚拟货币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证券:第一,代币的可转让性;第二,代币在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的可用性。流动性(代币交易平台在此定义中可视为金融或资本市场);三是通证中权利的体现,即通证持有者有权要求股东权利或债权人。s 权利和其他类似权利;四是满足作为支付工具的标准。关于代币是否符合上述四类标准,德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采取逐案审查的方式,并没有统一的答案。

第三个是Utility Token。德国金融监管局认为,这类货币只能在发行人自己的网络系统中使用,网络系统相对封闭,通过区块链技术授予其用户使用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对于单一功能性代币,其本质上不具有金融属性,不受德国相关金融法的监管。但功能性代币可能被赋予支付代币和证券型代币的功能,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五、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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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2 月,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FINMA)发布指南,将代币根据其基本用途和是否可以交易分为三类:一是支付代币,即数字加密货币;二、功能型代币;三是资产类型代币。FINMA 认为基于支付的代币不构成融资方式;基于资产的代币构成证券,需要对其采取证券监管规则。FINMA尚未明确功能性代币的销售适用哪些监管规则,但已明确指出功能性代币不是证券,证券的监管规则不适用。

六、英国

2019 年 1 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发布了《加密资产指南》,其中还将加密货币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比特币、莱特币等交易代币无需经过银行即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买卖;证券代币应受到监管;电子货币以外的实用代币不受监管。

纵观本文列举的几个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情况,不难发现,各国都在试图对虚拟货币进行更清晰的分类,以便将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从而使满足反洗钱、反金融诈骗等不同层面的监管要求。一些国家在虚拟货币的分类上也保持着一定的一致性,即分为支付代币、证券代币和功能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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