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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窃取虚拟财产的刑法评价与一般防范

imtoken国际版 2023-01-27 06:26:09

摘要: 非法盗窃虚拟财产在学界存在定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定性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属于盗窃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从理论上讲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这两个指控构成了一种假想的同现关系。 根据一罪并罚的原则,应认定为盗窃罪,相应数额的确定方法也在实践中总结出来。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虚拟财产种类差异较大,不同种类虚拟财产的盗窃手段也不同。 为了对盗窃虚拟财产罪的刑法做出准确的评价,我们从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盗窃罪入手,分析盗窃罪的合理性。 同时针对此类犯罪行为提出了相应的一般性防范措施,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非法盗窃; 虚拟财产; 刑法评估; 预防措施

CLC 编号:D924.3 文件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 (2019) 03-0100-04

介绍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网络游戏和网络账号注册。 据相关网络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初,我国虚拟网络游戏总注册量已达3亿左右,宽带用户超过4.5亿,移动游戏注册量达3亿,其中新增网民7200万。分别于2010年加入。 〔1〕网络数据爆发式增长后,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也频频发生。 就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而言,究竟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争论的焦点。 一方面在理论上可能存在竞合关系,另一方面两者在法定刑上存在明显差异,盲目定罪容易出现异常重刑。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甚至同案不同判,不利于法治的进步。 因此,本文对非法盗窃虚拟财产的不同定性观点进行了分析比较,并提出了相应犯罪的一般防范措施。

一、虚拟财产的属性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主要是指以非物质化、数字化的形式存在的具有相对价值的财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关注它,主要包括网络账户、信息数据等。虚拟财产本身具有很多特征,包括价值、交易等,中国学者在发展过程中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研究虚拟财产。 账号在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比如QQ、微信等账号; 二是物品,主要是虚拟物品,包括游戏装备、虚拟饰品等; 三是货币,主要指网络虚拟货币,包括金币、QQ币等。〔2〕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虚拟财产在交易中占据重要地位,交易量也日渐增加按天。

(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虚拟财产的概念只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财产形式,使用“虚拟”一词只是为了表明虚拟财产存在的虚拟性,即依附于网络而存在。 [3] 根据民法的一般解释,财产具有价值、稀缺性和排他性等特征。 价值具体表现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游戏玩家可以通过购买游戏装备来提升游戏体验。 使用价值一方面体现在装备的购买上,另一方面体现在游戏过程中带来的愉悦体验。 那么,当你继续努力过关,升级,成为一名优秀的玩家时,这个账号也是有兑换价值的。 游戏公司虽然可以大量发行货币、物品等虚拟资产,但为了保证价值不贬值,不会无限发行,因此具有稀缺性的特点。 对于账号类虚拟财产,玩家可以通过设置密码实现对账号的独占控制。 可见,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一般特征。 它的属性属性不能因其依附于网络环境而被否定。

(3)虚拟财产的数据属性

虚拟财产作为电磁数据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被认为不能被排他性控制,不能成为一般财产犯罪的客体,进而被认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 一般认为,基于虚拟财产的三种分类,账户型虚拟财产不可复制,用户可以通过设置密码获得对账户的独占控制权; 研发,数据代码可复制,但用户在使用时不具备复制功能,一般通过转让转移占有。 〔4〕因为在我国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中,大部分虚拟财产是不可复制的,数据的可复制性不会成为财产认定的障碍。

二、对相关案件的不同判断

学界对虚拟财产非法盗窃罪的刑法定性评价不一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曾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存在,对法治建设和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十分不利。

(一)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

【案例一】曾志峰侵犯通信自由案

2004年,曾志峰入职深圳腾讯,主要负责电脑监控。 2005年,曾某通过QQ认识了杨某。 利用职务之便查询相应账号的原始注册信息,并将查询到的信息转发给杨某,杨某利用该信息破解账号密码后出售。 两人联手破解了130多个高价值账户。 QQ账号,获赃款61000余元,其中曾某获39000余元,杨某获赃22000余元。

一审判决理由认定QQ号为通讯工具,认为非法篡改他人QQ号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通讯自由罪。 显然,法官认为,行为人恶意篡改受害人QQ账号密码后,受害人无法获取该账号内的信息,从而对他人的通讯自由造成困扰。 但对于“篡改QQ号”与“隐匿、毁坏、非法打开他人信件”的行为是否相同,目前尚无深入分析。 如果严格解释隐匿、破坏和开启,则篡改QQ密码的行为不属于以上三种行为。 一、受害人因密码被篡改而失去了账户的使用权,但账户中的信息不受影响。

(二)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例二】岳增伟数据信息侵权案

2012年至2013年,岳增伟与王亮合作,在青羊镇开设游戏室,招募相关人员盗卖游戏币。 他们从网上购买了相应的魔兽世界账号和密码,然后通过该账号登录,将账号内的游戏币划转,并通过网络出售游戏币,获取非法收入。 据统计,他们共购买了8万多个被盗游戏账号,每个账号售价约6元,共计获得近8亿游戏币,并通过虚拟游戏币在线交易平台出售,共获得赃款72万元。